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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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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阅读数:2394 更新时间:2016-01-30

 郑 州 市 教 育 局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属事业及各民办学校:

春节将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禁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今年是郑州市市区“限”改“禁”的第一年,为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郑州市教育系统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按照市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禁放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开展好安全和环保教育。
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国旗下的讲话、主题班会等形式,使广大师生认识到过度燃放烟花爆竹会给环境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将不燃放烟花爆竹化为自觉行为,抵制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三、寒假放假前,印发《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发放给全体师生。

四、重要提示的几点
(一)2016年2月7日19时至2月8日凌晨1时、2月8日早上6时至8时、2月22日19时至23日凌晨1时为禁放工作重点控制时间段。
(二)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依法严厉打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三)如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举报电话:110
市政府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962966069629668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
                  2015年12月24日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
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
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
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市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期。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
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6962966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郑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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